柳建管字〔2018〕49号
关于柳州市城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控制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促进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柳州市委、市政府关于治理城市扬尘污染工作要求及部署,结合我市城区范围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实际情况,我委决定对城区范围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控制扬尘污染进行综合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综合治理范围
我市五城区、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范围内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生产企业。
二、综合治理目标
通过多项措施进行综合治理范围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督促建立完善扬尘管理制度,配套完善防尘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物料存放、装卸、运输、搅拌等环节的防尘措施落实到位,扬尘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三、组织领导
本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控制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由我委统一部署安排,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办”)具体组织实施,市混凝土行业协会协调配合。
四、实施步骤
(一)自查整改阶段(7月1日至8月15日)
综合治理范围内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对照《柳州市城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控制扬尘污染综合治理自查表》(详见附件1)进行全面自查,认真梳理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及时限并自行整改,经生产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2018年7月15日前将自查表报送至市散办。
(二)全面排查阶段(8月15日至8月31日)
根据各搅拌站自查情况,市散办组织检查组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按照《柳州市城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控制扬尘污染综合治理排查表》(详见附件2)进行全面排查,表中的9项检查内容须全部达标。对达不到治理要求的生产企业,将现场责令停业整改,停业整改的时限不超过1个月。
(三) 督促问题整改阶段(9月 1日至9月31日)
经在排查阶段被下达停业整改通知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向市散办提出复查申请,市散办适时组织对提出复查申请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复查,对达到综合治理要求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准予复工;对仍达不到治理要求的或拒不进行整改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由市散办形成书面报告上报我委,我委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并联合市执法局、环保局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五、工作要求
一是认清形势,提高认识。综合治理范围内的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务必充分认识当前形势,加大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务必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自治区及柳州市委市政府关于治理城市扬尘污染工作部署上来。
二是突出重点、狠抓落实。综合治理范围内的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认真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定区域、定岗位、定职责、定操作流程,落实专人负责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并加大硬件投入,对基础设施和生产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全面落实控制扬尘污染相关要求。
三是加强宣传,严格督查。综合治理期间,充分利用各种媒体与平台,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打赢扬尘治理攻坚战行业氛围,同时强化监督管理,严格督查,严格标准,对综合治理实施销号管理,完成一个,验收一个,销号一个,直至综合治理范围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全部达到治理要求。对综合治理期间整改不力,受到市环保、市执法局通报批评或处罚的企业,一律责令停业整顿。
附件:1.柳州市城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控制扬尘污染综合
治理自查表
2.柳州市城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控制扬尘污染综
合治理排查表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6月2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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